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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君托律所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表时间:2026-09-08 15:38

由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团队代理的刘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刘某取得了实质性利,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君托律所凭借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再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背景

2019年9月3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某处房屋作为图书仓库使用,租期5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告支付租金68万元,押金5万元。截止2020年4月,租赁房屋被拆迁,依据合同约定,被告需向原告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押金共计333333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应退还的款项。且2020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依据被告的指示,原告在约定时间内向指定账户转入借款10万元。
截止2020年4月,被告共应向原告退还租金押金以及归还借款共计433333元,原被告约定将上述钱款转为借贷,并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同时约定相应的利息。
截止2022年,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否认借款关系。
后原告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团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原告为此事项支付的律师费。
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没有借款事实,不同意偿还欠款。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厂房租赁合同、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
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5民初2814号

法院查明: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原系租赁关系。202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333333元,用于库房拆迁,借期6个月,月利率0.7%,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本息,逾期偿还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出借人追索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不予回复。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系租赁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搬离库房系2020年5月,搬离时对被告进行了通知,被告未提出异议。结合被告出具的333333元借条中表示“借到”现金,可以认定该借条系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的结算协议。被告在同一日出具了两张借条,其中10万元借条被告实际收到了借款,被告辩称另一张借条没有收到借款,但同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出具借条后向原告催要过款项,本院对被告辩解不予采信。被告理应偿还两笔借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有误,本院重新予以核算。律师费一节,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3333元、借期内利息14000元,并以347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借期内利息1400元,并以101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明律师费6万元。



典型意义


图片本案中,原告刘某因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作出(2022)京 0105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原告全程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毛卫东主任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对案件的专业理解,使得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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