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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君托律所代理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法院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

发表时间:2026-09-08 15:39

由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团队代理的郑某1与郑某2、郑某3、第三人李某析产、继承纠纷案件已审结。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两被告均取得了实质性利,仅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君托律所凭借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再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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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本案中原被告系姑姑与侄子、侄女的关系,李某为两被告母亲,被列为第三人。原告父母于2005年和2006年相继去世后,留下房屋若干,并未留下关于房屋继承等相关事宜的遗嘱。2015年两被告的父亲去世,也未留下相关遗嘱。两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使用父辈留下的房屋用于居住和出租。原告认为,两被告占有使用的房屋有其相应的份额,于2022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析产、继承纠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该案。

原告主张:

1.确认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大街5号院两间东耳房、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3区91号院的厨房和南侧耳房归原告所有;

2.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大街5号院、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2区63号院及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3区91号院50%的份额;

3.郑某2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1 日到2021年9月1日期间出租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大街5号院 (11间房每间2000元乘以三年为792000元)、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2区63号院( 一 层7间每间2000元乘以三年为504000元) 的租金收益共计648000元;

4.郑某2、李某支付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哨子营3区91号院的占有使用费72000元( 一 间房每月 4000元,计算3年为144000元,自2018年9月1 日到2021年 9月1日);

5.郑某2、郑某3依法承担诉讼费。

后被告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团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答辩,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出示相关证据并主张位于诉讼请求一的房屋原本归原告母亲所有。2001年原告父母出资将5号院内两间北房、 一间耳房改建成两层楼房。1971年,原告父母购买了诉讼请求二中(以下简称63号院)的房屋,并于2003年改造成两层楼房。诉讼请求三(以下简称91号院)中一间房屋系原告父亲继承的祖产业。后原告在其父亲继承的房屋旁边进行加盖。2015年两被告父亲去世后,上述三个院落均由两被告占有并收取租金。原告认为其应获得相关的房屋产权及租金收益。
两被告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出庭应诉。

    被告代理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个院落是两被告及其父母、祖父母以及第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其中5号院是两被告母亲的祖业产,63号院及91 号院是两被告父亲和第三人李某结婚时就有,不是两被告父亲的遗产。

第三人李某辩称,其同意代理人的意见,同时我自1988年就在63号院居住,那是两被告爷爷奶奶的祖业产。之后,91号院是我两被告父亲翻建的,几个院落我们都参与建设了,所以这些院落也有我的份额。
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08民初3411号

法院认为: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中,被继承人两被告祖父母有子女原告、两被告父亲。两被告父亲与李某婚后育有郑某2、郑某3,同时二人在1997年12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此,郑某2、郑某3作为其父亲的继承人,依法参加本案诉讼,合法有据。李某虽是两被告父亲的前妻,但案涉三个院落涉及析产继承问题,因此其申请作为本院当事人合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一 、诉讼请求一原告主张5号院的十一间房屋系其父母翻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法定继承原告对其父母的遗产享有50%的份额,两被告分别享有25%的份额。本院酌定郑某2支付原告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房屋租金13122元,支付郑某3自2021年1月日至2021年9月1日房屋租金6561元;
二、诉讼请求二,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请求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三条、 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郑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骚子营大街5号院房屋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 月 1 日租金13122元,支付给郑某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租金6561元;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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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原告郑某1因与被告郑某2、郑某3、第三人李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作出(2022)京0108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被告郑某及第三人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毛卫东主任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对案件的专业理解,使得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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