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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君托律所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表时间:2026-09-08 15:40

由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团队代理的北京恒润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恒润源公司取得了实质性利,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君托律所凭借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再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背景

2019年7月,原告、被告及北京市昌平 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定福皇庄村委 会)签订本案《定福皇庄道路改移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 由本案原告完成京张铁路2标定福皇庄道路改移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被告亦对合同所涉施工内容进行了验收,并做了结算审批,案涉合同累计应支付原告方工程款12619495.64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7652147.18元,仍欠4967348.46元,且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拒绝支付。

后原告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团队,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就部分款项未向被告提供发票为由,主张不满足支付条件,拒绝支付。
后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0762号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恒润源公司与太原铁路公司签订的《定福皇庄道路改移工程施工协议书》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恒润源公司与太原铁路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恒润源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并在双方结算工程款后,向太原铁路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太原铁路公司应支付恒润源公司相应工程款。恒润源公司要求太原铁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967348.46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太原铁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恒润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给恒润源公司造成损失,恒润源公司要求太原铁路公司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予以确定,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恒润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4967348.46元;

二、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恒润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67348.4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图片

                         本案中,原告恒润源因与被告中铁六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原告恒润源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毛卫东主任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对案件的专业理解,使得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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