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603060

胜诉 | 君托律所代理工伤认定一案,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6-09-08 15:41

由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代理的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枣阳市人社局、第三人枣阳某建材公司工伤待遇认定一案已审结。本案由湖北省枣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大部诉讼请求,君托律所凭借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又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图片


案情背景

2023年3月30日晨,同事李某某操作砖机时将原告撞伤,原告随即被第三人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2023年8月15日,原告申请枣阳市劳动仲裁委确认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日,被告以"没有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湖北省枣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撤销案涉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决定。被告随即作出恢复工伤认定通知书,枣阳区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同日,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不服,再次诉至枣阳区人民法院,请求:
1.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决定书;
2.确认原告2023年3月31日晨在第三人处上班时所受伤害为工伤;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一、关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年龄只有下限16岁的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
    本案中,第三人依法成立,符合用工主体,原告在第三人处从事码砖坯的有偿劳动,系合法劳动者。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向被告市人社局提交了其在第三人工作(微信聊天截图)、工资发放的证据,被告市人社局依职权应当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而其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原告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批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被告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法院认可了毛卫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可了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法定退休年龄制度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障碍,人社部门及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发生的事故依法认定工伤。


本案中,原告委托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毛卫东主任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对案件的专业理解,使得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利益,对于保护退休劳动者的劳动权、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般情况下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各地对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存在差异,但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图片主任律师观点:本案中,原告、被告对于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均无异议。原告虽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其作为进城务工农民,依法律规定仍然享有劳动权,因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分享到:
LAW & CONSULTING DESIGN
君托团队
办公电话:010-60603060  
服务热线:400-680-3060 联系邮箱:18600211676@126.com
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522号-1  @2020北京君托律师事务所
在线客服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联系方式
律所总机:010-60603060
全国热线:400-680-3060
值班律师:132 6995 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