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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量刑建议三到四年,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毛卫东将其成功提高到五年零六个月

发表时间:2026-09-08 15:44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1日3时许,在唐河县某路段,龚某驾驶机动车以时速90KM/h的速度撞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熊某。龚某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助电话,还将被害人的手机扔往远处,并驾车离开了事发现场。

龚某后更换车辆返回事发现场,并以单方事故为由报警,被害人熊某未被警察找到也未被及时救助,直至清晨7时许,被害人被路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死亡时间为凌晨5点左右,据事发时间长达两小时。


法院裁判


毛卫东律师指出,法医鉴定被害人事发两小时后死亡,证明事发时被害人熊某完全具有被救助的可能性,而被告龚某故意拖延时间、向警察隐瞒事故真相、扔被害人手机是导致熊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直接原因。

毛卫东律师还指出,刑警队与检察院所称龚某系主动投案,与事实严重不符。龚某系传唤后到案,而非主动投案,且龚某在初次报案时隐瞒事实经过、扔被害人手机,使得被害人丧失被救助的可能性,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刑警试图通过错误描述为其减刑,存在包庇嫌疑人的可能。而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同样过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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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卫东律师还向法院提出,被告龚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案发后,被告龚某未向原告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亦未取得原告的谅解,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认可了毛卫东律师的代理意见,仅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认可被告人构成自首,不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可了一审法院判决的刑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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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观点


毛卫东主任律师始终坚守办案一线,在刑事领域既有多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例如在涉黑案中成功为当事人去掉涉黑罪名,也曾多次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让弱势群体也能收到司法公正的救济。受君之托,忠君之事,毛卫东律师将继续坚持为客户提供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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