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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卫东律师工伤赔偿专题培训实录(一):聚焦工伤与人损赔偿差异,助力精准维权

发表时间:2026-09-08 16:35

培训概况


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16时,我所毛卫东律师对助理吴迪开展工伤赔偿主题培训,深入讲解相关重点问题,旨在明晰工伤赔偿与人损赔偿的差异,提升法律从业者对该领域的专业认知,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重点内容

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差异

(一)归责原则

·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人损赔偿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若劳动者存在过错,其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获赔数额会相应减少。


(二)赔偿数额差异

• 两者处理办法不同致评级标准有别,能评上工伤十级的情形不一定能达到人损伤残十级标准。工伤评级更侧重于劳动能力受损程度与工作相关因素,而人损评级综合考虑事故对身体整体功能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方面。

(三)实务案例分析

实务中存在大量本应获得全部工伤赔偿,但却因为劳动者及法律工作者认知欠缺,导致劳动者获赔严重不足的情形。

例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 0212 民初 4169 号案,原告毛某受雇于被告,从事垃圾分类工作,2022年原告驾驶被告提供的垃圾车运送废品至地下室指定地点时,因垃圾车刹车失灵撞到地下室水泥柱受伤。

2022年11月1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法院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5047.94元。

原被告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原告毛某本应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全部工伤赔偿。

然而遗憾的是,从判决书中信息来看,原告毛某的律师并未替毛某主张原被告构成劳动关系,也未帮助毛某申请工伤认定,而是通过人损鉴定计算损失费用。法院也未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审理,而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判决。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70%),被告仅承担次要责任(30%),原告仅获赔70514元(235047.94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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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律师补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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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律师建议,法院在立案时一定要向当事人释明,目的在于让当事人知晓工伤赔偿与人损赔偿在法律适用、赔偿主体、赔偿项目、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按工伤赔偿程序处理对职工的保护力度往往更大,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二:

毛卫东律师经办湖北彭某申请工伤认定案,彭某符合工伤十级的情形,根据湖北省的标准,彭某可获得 18 万的工伤赔偿。工地老板多次试图私了,金额从3万提至6万再到12万,均被彭某拒绝。同时,工地老板企图让彭某做人损鉴定,毛律师告知彭某其伤情难在人损鉴定中评级获赔,即便获赔考虑自身责任后数额也会大幅减少。

二、赔偿计算方式要点


在工伤赔偿的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情况,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例如,若某职工本人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计算其工伤赔偿相关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时,应以6000元×60% = 3600元作为计算基数,而非其实际工资3000元,确保赔偿金额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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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领域补充赔偿责任

(一)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额外的赔偿要求。即劳动者可就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主张赔偿,以弥补工伤保险待遇未完全覆盖的损失,如因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严重受损影响未来收入等情况,劳动者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主张相应损失赔偿。

(二)安全生产领域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如因安全事故导致受害者长期身体残疾需高额后续治疗费用,工伤保险赔偿不足时,可依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充赔偿,以保障受害者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毛律师提醒,一旦发生相关事故,不仅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用人单位也可能面临百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因此,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与保障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管理,关注法律法规及合作单位资质变化,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也防止出现相关情形威胁自身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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