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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卫东律师全面解读:工伤评级是劳动者工伤后的明智之选

发表时间:2026-09-08 16:36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彭某在湖北省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康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工地作业时受伤,被湖北文理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左手第4指单指完全离断。彭某老板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一直逃避为彭某申请工伤认定,意欲带领彭某进行人损鉴定。

彭某委托毛卫东律师后,毛律师告知其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工伤评级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于手指离断这类情况会有更有利的评级考量。

在工伤评级标准中,除一手除拇指外,其他3 - 4指末节缺失,一般可以被评定为十级工伤,单指完全离断很可能符合工伤评级的标准,预估可以获得十几万元的赔偿。

而人损评级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伤残程度要求更高,手指单指完全离断可能因为没有对身体整体功能造成符合人损评级标准要求的严重损害而难以评级,从而无法获得赔偿。


毛卫东律师观点


毛卫东律师也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的正确的做法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非伤残鉴定,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鉴定标准差异导致评级结果不同。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其对伤残程度的考量更侧重于工作关联因素及后续影响。例如手指末节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为十级工伤 ,若按照北京地区月工资 8000 计算,可获得总赔偿约为 149150 元。而人损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身体功能损害程度要求更高,同样是骨折,可能因未影响身体功能而无法评上伤残等级,导致很难获得赔偿。


除部分骨折之外,还有诸多伤情在工伤与人损评定中有别:

• 轻微的职业性疾病:例如轻度的尘肺病。工伤评定中,鉴于工作环境等致因,重视职业病早期发现与劳动者权益保障,轻微阶段也可能认定工伤。但人损评定因损害未达显著标准而无法评定。

• 轻度器官损伤:如因工作接触化学物质致轻度肝脏化学性损伤,工伤注重因果关系认定,人损则需肝脏功能达显著异常才可能评级。

• 小面积浅度烧伤:工作中小面积浅Ⅱ度烧伤依工伤标准可评级,人损因对身体机能和外观无长期明显影响难评级。

• 轻微创伤性关节炎:因工作关节扭伤等引发,治疗后轻微不适且不影响主要功能,工伤可能评定,人损难以达标。

• 小面积软组织挫伤伴轻微功能受限:工作场所受伤,虽有短暂不良症状但恢复快且无严重后遗症,工伤有评定机会,人损通常不评级。


第二,赔偿金额有别。同为十级伤残,工伤十级的赔偿费用常高于伤残十级。以北京为例,假设工伤职工月工资为 8000 元,工伤十级总赔偿约为 149150 元;若人身损害十级赔偿的对象是农村居民,总赔偿约为 104718 元,工伤十级比人损十级多拿约 149150 - 104718 = 44432 元。

此外,工伤认定与鉴定有其特定流程与时间要求。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 30 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 1 年内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待伤情稳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伤残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定,且在一些涉及侵权纠纷案件中,还需考虑双方责任划分等因素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伤残鉴定的等级评定比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评定更加严格,就算是同一等级,人损赔偿的赔偿金额也可能低于工伤赔偿。因此,遭遇工伤的第一时间就应该去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然后再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是直接去做伤残鉴定。


工伤评级与人损评级对比一览表


毛律师还为大家整理了工伤赔偿与人损赔偿对比表、劳动能力鉴定与人损鉴定对比表以及工伤等级与人损等级对比表,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引。

若遭遇工伤困扰,可随时联系毛律师进行专业咨询,毛律师将竭诚为您排忧解难,用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表一: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区别一览表


序号

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鉴定

1

适用范围不同

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鉴定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3

鉴定机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4

鉴定目的不同

评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评估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5

鉴定时间不同

在职工发生工伤,先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鉴定

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申请鉴定

6

鉴定结果不同

工伤赔偿

民事赔偿

7

评级标准不同

范围大,评级容易(如手指骨折,有工伤10级)

范围小,评级严格(如手指骨折,人损无级)

8

责任划分

受伤职工无责任

有责任划分比例

9

赔付主体

工伤基金、用人单位

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侵害方

10

赔付标准

相同的伤情赔偿多一些

一般比工伤赔偿少

11

申请主体

职工本人、近亲属、用人单位

伤者本人

12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

表二:工伤等级与人伤等级标准对比表(1——10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二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偏瘫(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重度);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双眼盲目5级;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呼吸困难(极重度);

心脏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

腹部损伤

肝衰竭晚期;

肾衰竭;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三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双眼盲目4级;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颈部及胸部损伤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腹部损伤

全胰缺失;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重度癫痫;

3)精神病性症,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单肢瘫肌力≤2级;

5)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肘上缺失;

13)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膝以上缺失;

15)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双侧肾上腺缺损;

50)尘肺贰期;

51)尘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2)尘肺壹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5)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四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重度);

偏瘫(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盲目3级;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呼吸困难(重度)。

腹部损伤

肝切除2/3以上;

肝衰竭中期;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肾功能重度下降;

双侧肾上腺缺失;

永久性回肠造口。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运动性失语;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1)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12)一侧前臂缺失;13)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4)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17)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9)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0)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29)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0)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2)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损伤>10cm2,但<20cm2;

3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4)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5)双肺叶切除术;

36)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37)隆凸切除成形术;

38)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0)食管胸膜瘘;

41)胃切除3/4;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3)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9)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0)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1)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2)阴茎全缺损;

53)双侧卵巢切除;

54)阴道闭锁;

55)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56)肺功能中度损伤;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58)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64)慢性重度磷中毒;65)重度手臂振动病。

五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双侧完全性面瘫;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舌根大部分缺损;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颈部及胸部损伤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腹部损伤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全胃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全结肠缺失。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尿瘘难以修复;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8)舌缺损>1/3,但<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六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中度);

尿崩症(重度);

一侧完全性面瘫;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两肺叶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

肝切除1/2以上;

肝衰竭早期;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肾功能中度下降;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12)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七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双侧大部分面瘫;

偏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双眼偏盲;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颏颈粘连(中度);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

肝切除1/3以上;

一侧肾切除术后;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永久性结肠造口;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永久性膀胱造口;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8)舌缺损<舌的1/3;39)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术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者;

64)一侧肾上腙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八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尿崩症(中度);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中度);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一眼盲目4级;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张口受限Ⅲ度;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一肺叶切除术后;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呼吸困难(中度)。

腹部损伤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肾功能轻度下降;

一侧肾上腺缺失;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阴道狭窄;

一侧睾丸缺失;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0)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九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轻度);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容貌毁损(轻度);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一眼盲目3级;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张口受限Ⅱ度;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颈部及胸部损伤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食管吻合术后;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心脏室壁瘤;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缩窄性心包炎;

胸导管损伤;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腹部损伤

肝部分切除术后;

脾部分切除术后;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胃部分切除术后;

肠部分切除术后;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胆囊切除术后;

肠梗阻反复发作;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附睾缺失;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尿道狭窄(轻度);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十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一侧部分面瘫;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尿崩症(轻度);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开颅术后。

头面部损伤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复视或者斜视;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力≤0.5;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舌部分缺损;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张口受限Ⅰ度;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颈部及胸部损伤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器质性声音嘶哑;

食管修补术后;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肺修补术后;

呼吸困难(轻度)。

腹部损伤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膈肌修补术后。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尿道修补术后;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阴茎头部分缺失。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一侧髌骨切除;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表三: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对比表 (2024)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差异比较

项目

赔偿标准

项目

赔偿标准

医

疗

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

药

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前者需在固定的医疗机构且药品要符合工伤保险标准;后者则无此要求。

康

复

费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康

复

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

通

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前者根据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后者按照实际的、合理的、必要性的支出支付,相比较而言,后者的支付数额高于前者。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无

营

养

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前者无此项赔偿内容;后者有。

辅

助

器

具

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前者强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后者注重“合理费用标准”及“配置机构的意见”。

停

工

留

薪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

误

工

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两者计算的结果大致相同,但前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后者则按照实际误工的时间和定残时间计算。

护

理

费

完全不能自理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护

理

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两者均分为几种具体情况处理,但前者以受伤者的生活自理程度为依据;后者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计算。

两者在具体案件的计算结果差异较大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一

次

性

伤

残

补

助

金

一级

本人工资×27个月

残

疾

赔

偿

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前者按照受害人本人的工资计算,后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及受害人的年龄。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二级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

本人工资×7个月

伤

残

津

贴

一级

本人工资×90%

无

前者有此项赔偿内容;后者无。

二级

本人工资×85%

三级

本人工资×80%

四级

本人工资×75%

五级

本人工资×70%

六级

本人工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无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

葬

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两者计算结果大致相同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前者标准较确定, 取决于死者死亡前的工资水平;后者主要取决于被抚养人的年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51821元×20年=1036420元(全国统一价)

死

亡

赔

偿

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前者标准确定,主要取决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者主要取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死亡前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死者的年龄。具体案件计算的结果差异较大。

无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前者无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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