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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拆”到“维权”,毛卫东律师如何赢得健跳镇琴江养殖场案

发表时间:2026-09-08 16:37

案情简介


原告琴江生猪养殖公司自2008年开始在健跳镇西郭村经营生猪养殖。2018年7月,原告收到“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未加盖公章,载明案涉建筑未办理土地审批,属违法建筑。同年8月29日和9月14日,镇政府不顾原告陈述申辩,分别对其养殖场的部分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委托了毛卫东律师,向法院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且被告认为拆除行为仅为协助性质,而非行政强制行为,在拆除前也对原告履行了通知和催告程序。


毛律师对被告主张提出明确反驳:

首先,原告养殖场建筑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养殖场作为设施农业项目,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属于违法建筑。

其次,房屋拆除并非原告的初始意愿,而是在被告要求下由被告组织参与的结果,实质上构成行政强制行为。

最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镇政府的两次拆除行为,均未履行催告程序,也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三门县健跳镇政府于2018年8月29日、9月14日的拆除行为违法,毛卫东律师为原告赢得了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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