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答记者问发表时间:2021-03-17 20:00 为服务和保障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提出,要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公诉和审判机构,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强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问题二: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共13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下面予以简要说明: 问题三:我们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合法权益的案件,具体包括什么情况? 答:根据《规定》第二条,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正在修订的期货法(草案)及商业银行法(草案)也规定了类似的我国法域外适用条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问题四:我们注意到,《规定》有两个条款与"新三板”有关,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答:《规定》第三条规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9〕17号)规定:“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条比照上述规定,将“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形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科创板”的协调对应关系。 答:关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定义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将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目前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有7家,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六:《规定》中还规定了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请问具体包括哪些案件类型?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除了规定“两审终审”制度外,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确有错误的案件,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程序的完整性,《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申请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类型,应参照第六条的规定,限定为因相关部门和组织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所引起的涉金融行政案件。 问题七:《规定》将执行案件明确纳入了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执行案件? 答:将执行案件明确纳入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中没有规定执行案件,将会使金融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且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对北京金融法院执行案件的范围进行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有利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